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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附民字第 3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9號原 告 陳氏芳燈被 告 趙永松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上列被告趙永松、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法 官 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