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29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國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2889號、第24894號、第26231號、第29244號、第309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黃建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竊得之物欄補充「舒適牌冰藍悍將三刀架2組」。
㈡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楊智鈞於警詢之證述」、「被告黃建國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
收受贓物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暨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1次收受贓物犯行、5次竊盜既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本院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或
收受他人竊得之贓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或收受贓物之價值、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4頁),暨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除本案外,亦有其他案件尚在偵審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則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
㈠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收受之行動電話1支、預付卡1
張及充電器1組,為其犯罪所得,雖已扣案,然尚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林寶宜,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竊得之物」欄所示財物,
亦均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被害人,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事實 黃建國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預付卡壹張及充電器壹組均沒收。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暨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黃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杜雷斯飆風馬衛生套壹盒、Timido彩色日拋-性感妞550度壹盒、Timido彩色日拋-性感妞650度壹盒、玫瑰天竺葵迷迭香精油旅行包壹組、GATSBY強力消光髮泥壹罐、GATSBY超強塑形髮臘紅壹罐、GATSBY隨意塑形髮臘灰壹罐、舒適牌冰藍悍將三刀架貳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暨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 黃建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酒300m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暨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實 黃建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夜酵素EX叁盒、睦樂魚肝油貳盒、大研易視葉黃素叁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暨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 黃建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桂格養氣人參叁瓶、大研生醫精氣神瑪卡粉包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暨附表編號5所示之事實 黃建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8度金門小高粱0.3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22889號115年度偵字第24894號115年度偵字第26231號115年度偵字第29244號115年度偵字第30942號被 告 黃建國 (年籍及住居所資料略)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明知楊智鈞(已歿,所涉竊盜犯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交付之行動電話1支、預付卡1張及充電器1組,為其向林寶宜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等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在不詳地點,向楊智鈞收取上開贓物;㈡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幸宇嫻、王鴻儒、林倢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建國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向楊智鈞收取手機、預付卡、充電器及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幸宇嫻、王鴻儒、林倢如及被害人林寶宜、俞元盛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幸宇嫻、王鴻儒、林倢如及被害人俞元盛經營及任職之商店遭竊及被害人林寶宜手機、預付卡、充電器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份 證明另案被告楊智鈞及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行竊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同案被告楊智鈞行竊被害人林寶宜之手機、預付卡級充電器之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被告行竊告訴人許明華腳踏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及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因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 宜 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之物 被害人 1 115年1月13日13時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樹林日新店 杜雷斯飆風馬衛生套1盒、Timido彩色日拋-性感妞550度1盒、Timido彩色日拋-性感妞650度1盒、玫瑰天竺葵迷迭香精油旅行包1組、GATSBY強力消光髮泥1罐、GATSBY超強塑形髮臘紅1罐、GATSBY隨意塑形髮臘灰1罐 幸宇嫻 (提告) 2 115年3月30日8時5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山佳門市 金門高粱酒300ml 1瓶 俞元盛 3 115年4月6日3時4分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樹林佳瑪店 夜酵素EX3盒、睦樂魚肝油2盒、大研易視葉黃素3盒 王鴻儒 (提告) 4 114年4月18日10時31分 桂格養氣人參3瓶、大研生醫精氣神瑪卡粉包1盒 5 115年4月27日14時30分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崑店 58度金門小高粱0.3L 林倢如(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