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37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韻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6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韻潔與告訴人陳嘉羽為朋友,雙方因故起口角後,孫韻潔竟基於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30日23時37分前某時,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限時動態,張貼載有陳嘉羽照片之對話紀錄截圖,並註記如附件所示文字,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陳嘉羽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偵查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附件:
這台中女甚至會把“姊妹“跟誰睡把很多“姊妹“的不堪是私底下亂跟別人說藉由這兩天的事我更不覺得失去你遺憾了昨天我看到你主動來找我我還滿開心的今天整個大傻眼哈哈哈哈直接把我們都封鎖不敢面對臺中陳嘉羽等你來對質哦真的是很沒種事情被攤出來不敢面對只會封鎖哦你老公真的很可憐不要得病回去給你老公嘿臺中女你真的是蝦妹好好珍惜你老公吧都知道你外遇多年跟各種不同男人亂搞還回收你我衷心佩服他度量看我不爽有本事直接來講不要在背後說三道四要四十的人了別這麼白癡、智障可以嗎愛畫餅的雙面人有共同好友的歡迎截圖給她俺沒有怕的那麼愛在背後嚼舌根有共同朋友的自己注意點這女的時不時把“姊妹“秘密到處亂講,非常雙面人自己絕對沒錯,錢斤斤計較有公主病回家對你老公啦或者對外面野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