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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易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43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廷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廷與AD000-K114125(下稱A女,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為○○大學(學校全銜詳卷)之同校學生關係。詎料陳彥廷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3日18時46分許,在不詳處所,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以Yeh Gu Lou作為暱稱之帳號,傳送訊息給A女稱:

「那個...學姊可以加個好友嗎(拍手符號)、我從國中就邀請到現在了(表情符號)」,見A女遲未回應,又於114年3月24日10時20分許,以前開帳號傳送「現在突然密妳很奇怪,主要是因為那天突然在學校遇到妳,我完全沒想到(表情符號)……」復於同日16時20分許,登入IG軟體以葉孤樓作為帳號名稱,向A女之帳號傳送下列訊息:「學姊妳好,我在messenger有傳訊息密妳,妳可以看一下嗎?……」A女回覆「請問您是哪位?」陳彥廷回覆:「呃…國中的一位學弟,妳應該沒有印象(表情符號)抱歉這麼突然來找妳(表情符號)妳妳妳千萬別覺得我是一個怪咖啊(暈眩表情符號)。」陳彥廷又於同日22時10分又再次以Messenger傳送訊息:「如果方便的話,學姊我想某天中午在○○附近跟妳吃個午餐!……」並撥打語音通話,後又繼續傳送訊息稱「啊啊啊抱歉不小心按到……」並再次撥打2通語音通話,並接著稱:「好吧沒事我連打都不能打(小丑符號與表情符號)、拍謝(表情符號)」,A女回覆:「沒跳通知、請問您是?」後,陳彥廷繼續傳送相關吃飯要約之訊息。於同月29日陳彥廷見A女遲未回覆,便於同月29日1時12分許,主動以IG訊息分享小動物之相關資訊,並告知A女:「上次回家的時候看到妳就猜妳可能住這邊,所以才跟你分享這件事、抱歉這麼晚還打擾妳休息…」A女除前開兩則回覆外,並未有其餘回覆,陳彥廷便接續前開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4月11日11時許在○○大學之○○○大樓尾隨A女,待A女下課後欲離開校園之際,攔住A女向A女搭話,以此方式守候、尾隨接近A女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並持續違反A女意願,使A女心生畏懼,而影響其生活,因認被告涉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分別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名,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