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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訴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育立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5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A04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逃避警方緝捕,竟以騎車衝撞之方式對執行公

務之員警A03施以強暴,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所為非但危害警員之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警員所受傷勢,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業工、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7568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於民國115年1月11日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政街、仁愛街172巷口時,因形跡可疑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警員A03、何侑儒攔查,A04為免持有依托咪酯菸彈被警查獲,遂騎乘上開機車加速逃逸,A03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後鳴笛要求A04停車,A04明知身著警察制服之A03為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在新北市三重區國道路1段與國道路1段58巷口,騎乘上開機車衝撞A03之機車,A03跌倒在地後徒手抓住A04上開機車之後手把,A04仍不停駛並拖行A03逾10公尺後再加速逃逸,致A03受有右小腿前側擦挫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嗣警持本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於115年1月15日14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前,拘提A04到案,並在A04身上扣得托咪酯菸彈1個,進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本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書、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警員隨身錄像器錄影畫面2張、監視器畫面4張及查獲毒品照片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A02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惠敏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