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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16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6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AN BOU LOK(中文名:陳寶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821號、第51253號、第52202號、第53613號、第5711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CHAN BOU LOK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更正為「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成員等3人以上組成」、第5行「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之酬勞」、末行「或掩飾其來源」均刪除。

㈡證據清單編號1「證據名稱」欄「供述」更正為「自白」。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CHAN BOU LOK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自白」、「告訴人徐翊淳、蕭俐彬、張紘齊、管培勛、丘莞瑄、謝佩津、莊維庭、陳婉婷、黃珮茹、劉慧君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告訴人徐念華民國115年8月12日陳述意見書1份」。㈣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提領金額」欄所列金額之尾數「5」均更正為「0」。

㈤起訴書附表一更正如下:

1.編號2部分:①「匯款時間」欄「47分」更正為「50分」。

②「匯款金額」欄「4萬9,045元」更正為「4萬9,010元」。

2.編號4「詐騙時間」欄「41分」更正為「42分」。

3.編號6「詐騙方式」欄「假買家客服」更正為「假網拍」。

4.編號7「詐騙方式」欄「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更正為「假冒客服詐欺」。

5.編號8、9部分詐騙及匯款情形更正為:「沈珆秀於114年7月14日15時39分遭網路假客服詐欺,而委由其母賴曉佩於同日18時32分、34分先後匯款4萬9,985元、9,984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㈥起訴書附表二更正如下:

1.編號8「詐騙方式」欄「假網拍」更正為「解除分期付款」。

2.編號14部分:①「詐騙方式」欄「假買家假客服」更正為「假網拍」。

②「匯款金額」欄第1格「9萬1,857元」更正為「9萬1,875元」。

3.編號16「詐騙方式」欄「假買家假客服」更正為「假網拍」。

4.編號20部分:①「詐騙時間」欄「14時」更正為「某時」。

②「詐騙方式」欄「假買家假客服」更正為「假冒客服詐欺

」。㈦起訴書附表三更正如下:

1.編號2部分:①「匯款時間」欄「19時」均更正為「17時」。

②「匯款金額」欄「①5萬元②5萬元」更正為「①49985元②49985元」。

2.編號4「詐騙方式」欄「猜猜我是誰」更正為「假親友」。

3.編號6部分:①「匯款時間」欄「②114年7月20日19時22分許③114年7月20

日19時23分許④114年7月20日19時25分許」更正為「②114年7月20日19時21分許③114年7月20日19時24分許」。

②「匯款金額」欄「③2萬9,985元」刪除。

4.編號8「匯款時間」欄「③114年7月21日0時5分許」、「匯款金額」欄「③4萬9,983元」均刪除。

5.編號10至12「提領時間」欄「①114年7月20日18時27分許②114年7月20日19時20分許③114年7月20日19時21分許」、「提領地點」欄「①家樂福遠雄林口店②③」、「提領金額」欄「①2萬元②1萬1,000元③1萬1,000元」均刪除。

6.編號12「匯款時間」欄第1格「19時44分許」更正為「19時43分許」、「匯款金額」欄第1格「3萬元」更正為「29985元」。

7.編號16「匯款金額」欄「④1萬6,501元」更正為「④1萬6,051元」。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CHAN BOU LOK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7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㈡被告與LINE暱稱「林祥恩」、「林詠興」、「謝玉琴」、「

李世宏」、「7-11交貨便線上客服」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㈢被告前揭犯行乃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所為,各行為間有所重疊

,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對象人數定之。被告前揭所為,分別侵害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7所示67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㈤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

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是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加減刑之要件,明顯不利於被告,應以行為時法較為有利。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不諱,且本案所獲車馬費,已於前案繳交臺灣高等法院,業經前案宣告沒收確定,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明在卷(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簡式審判筆錄第3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判決電腦列印本附卷為佐,是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前揭洗錢犯行,且已自動繳

交犯罪所得,俱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惟本案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

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兼衡其同時期另犯相類案件經法院判決在案之前科紀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被害人數67人及遭詐騙之金額、被告尚未取得利益、其於偵、審程序中固已坦認犯行,然自陳無力賠償致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現在監執行、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初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在馬來西亞擔任廚師、無人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另參酌告訴人徐翊淳、蕭俐彬、張紘齊、管培勛、丘莞瑄、謝佩津、莊維庭、陳婉婷、黃珮茹、劉慧君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檢察官對科刑範圍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次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揆諸前開說明,認無單就本案所犯數案先予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㈠被告擔任本件車手工作雖尚未取得約定報酬,然其所獲車馬

費仍屬其犯罪所得,已於前案繳交臺灣高等法院扣案,並經該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924號刑事判決諭知沒收確定,業如前述,有前開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存卷可按,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業將其收取之詐欺款項全數轉交上手,而未查獲洗錢之財物,是無從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人,於114年7月11日以觀光名義進入我國期間,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對我國社會治安之整體危害非淺,本院認其法治觀念淡薄,續留境內顯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思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3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 CHAN BOU LO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9821號114年度偵字第51253號114年度偵字第52202號114年度偵字第53613號114年度偵字第57119號被 告 CHAN BOU LOK(中文姓名:陳寶樂,馬來西 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AN BOU LOK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前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祥恩」、「林詠興」、「謝玉琴」、「李世宏」、「7-11交貨便線上客服」等人所屬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之酬勞擔任提款車手,CHAN BOU LOK並於114年7月11日入境臺灣,入住址設桃園市○○區○○街0號6樓608號房之蓮園商務旅店桃園店。

謀議既定,CHAN BOU LOK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等,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至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頭帳戶,CHAN BOU LOK旋持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提供之提款卡、密碼,前往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款項,再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人訴由附表一至四之報告機關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CHAN BOU LOK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款項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 2 證人即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時間,將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報案資料各1份 3 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資料、交易明細、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影像光碟2片、影像翻拍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隨即遭被告於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時地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CHAN BOU LOK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數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附表一至四各編號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騙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末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行,以精細之分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手,騙取被害人之款項,犯罪金額共約418萬3,000元,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金融秩序甚鉅,致生被害人經濟生活困頓及身心之痛苦,且迄未與被害人和解等情,建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3月之刑,以資懲戒。至被告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領得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請於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在臺灣並無住居所,請考量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其犯罪情狀嚴重破壞我國治安,認不宜任令被告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爰請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思慧附表一附表:114年度偵字第49821號、第51253號,報告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孫帷軒 (提告) 114年7月14日18時24分許 假買家客服 114年7月14日19時13分許 4萬123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4日19時13分許 ②114年7月14日19時14分許 ③114年7月14日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環球購物中心新北中和店(下稱環球購物中心)2樓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2 張軒菉 (提告) 114年7月14日 假買家客服 114年7月14日21時47分許 4萬9,04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4日21時53分許 ②114年7月14日21時53分許 ③114年7月14日21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環球購物中心3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9,005元 3 傅以湘 (提告) 114年7月14日20時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4日22時24分許 3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4日22時41分許 ②114年7月14日22時42分許 ③114年7月14日22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員山路489-497號家樂福超市中和中山店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9,005元 114年7月14日22時29分許 9,007元 4 陳陵育 (提告) 114年7月14日17時41分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4日18時33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4日19時1分許 ②114年7月14日19時2分許 ③114年7月14日19時2分許 ④114年7月14日19時3分許 ⑤114年7月14日19時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環冠門市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1萬6,005元 114年7月14日18時36分許 4萬6,123元 5 黃雅詩 (提告) 114年7月10日 中獎通知 114年7月14日18時17分許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4日18時21分許 ②114年7月14日18時21分許 ③114年7月14日18時22分許 ④114年7月14日18時22分許 ⑤114年7月14日18時23分許 環球購物中心2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114年7月14日18時18分許 5萬元 6 劉庭瑄 (提告) 114年7月14日17時51分許 假買家客服 114年7月14日19時6分許 4,011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4日19時12分許 環球購物中心2樓 4,005元 114年7月14日19時4分許 7,09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4日19時11分許 環球購物中心2樓 1萬8,005元 7 林品秀 (提告) 114年7月14日17時50分許 假冒機構(公務員)詐財 114年7月14日18時58分許 1萬1,040元 8 沈珆秀 (提告) 114年7月14日15時39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14日18時32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4日18時43分許 ②114年7月14日18時44分許 ③114年7月14日18時44分許 環球購物中心2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9 賴曉佩 (提告) 114年7月14日18時10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14日18時34分許 9,984元附表二:114年度偵字第52202號,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鄭嘉慧 (提告) 114年7月11日3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3日16時45分許 5萬5,123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3日16時48分許 ②114年7月13日16時48分許 ③114年7月13日16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遠東銀行-板橋大遠百分行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005元 2 黃玉婷 (提告) 114年7月13日15時40分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3日16時53分許 4萬9,986元 ①114年7月13日17時04分許 ②114年7月13日17時05分許 ③114年7月13日17時06分許 ④114年7月13日17時06分許 ⑤114年7月13日17時07分許 ⑥114年7月13日17時07分許 ⑦114年7月13日17時08分許 ⑧114年7月13日17時0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遠東銀行-板橋大遠百分行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2萬5元 ⑦2萬5元 ⑧5,005元 114年7月13日16時55分許 3萬0,106元 114年7月13日16時57分許 4萬9,987元 114年7月13日16時59分許 1萬5,106元 3 林順寶 (提告) 114年7月2日21時15分許 假投資 114年7月13日17時34分許 9,500元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3日17時5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板橋大遠百 9,000元 4 丁琪臻 (提告) 114年7月13日20時13分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3日18時16分許 1萬6,123元 114年7月13日18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遠東銀行-板橋大遠百分行 1萬6,000元 5 趙桓慶 (提告) 114年7月13日17時44分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3日18時56分許 10萬元 ①114年7月13日19時許 ②114年7月13日19時許 ③114年7月13日19時1分許 ④114年7月13日19時2分許 ⑤114年7月13日19時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B1板橋大遠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6 黃志翔 (提告) 114年7月14日某時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5日0時16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0時29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0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板橋分行 ①2萬5元 ②9,005元 7 王峻溫 (未提告) 114年7月15日某時許 假抽獎 114年7月15日14時56分許 4萬9,993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5時7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5時8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5時8分許 ④114年7月15日15時9分許 ⑤114年7月15日15時9分許 ⑥114年7月15日15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百貨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1萬9,005元 ⑥1,005元 114年7月15日15時8分許 4萬9,993元 8 王紀堯 (提告) 114年7月15日16時57分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6日0時15分許 4萬9,985元 ①114年7月16日0時18分許 ②114年7月16日0時19分許 ③114年7月16日0時19分許 ④114年7月16日0時20分許 ⑤114年7月16日0時20分許 ⑥114年7月16日0時21分許 ⑦114年7月16日0時21分許 ⑧114年7月16日0時2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正隆店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2萬5元 ⑦2萬5元 ⑧1萬5元 114年7月16日0時16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7月16日0時18分許 5萬元 9 蔡淑卿 (提告) 114年7月10日17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4時55分許 4萬9,986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5時24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5時25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5時28分許 ④114年7月15日15時28分許 ⑤114年7月15日15時29分許 ⑥114年7月15日15時30分許 ⑦114年7月15日15時31分許 ⑧114年7月15日15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2萬5元 ⑦2萬5元 ⑧2萬5元 114年7月15日14時56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7月15日14時59分許 4萬9,986元 10 古俊良 (提告) 114年7月15日23時31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5日23時50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6日0時15分許 ②114年7月16日0時15分許 ③114年7月16日0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正隆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1 徐翊淳 (提告) 114年7月15日9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6時24分許 15萬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6時35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6時35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6時36分許 ④114年7月15日16時36分許 ⑤114年7月15日16時37分許 ⑥114年7月15日16時37分許 ⑦114年7月15日16時38分許 ⑧114年7月15日16時3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板橋大遠百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2萬5元 ⑦2萬5元 ⑧1萬5元 12 蕭俐彬 (提告) 114年7月15日18時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6日0時45分許 5萬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6日0時52分許 ②114年7月16日0時53分許 ③114年7月16日0時54分許 ④114年7月16日0時54分許 ⑤114年7月16日0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巷00號全家超商-板橋正隆店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114年7月16日0時46分許 5萬元 13 陳賢育 (未提告) 114年7月16日0時26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6日1時11分許 5萬元 ①114年7月16日1時18分許 ②114年7月16日1時19分許 ③114年7月16日1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1全家超商-板橋廣榮店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5元 14 張紘齊 (提告) 114年7月15日16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6時54分許 9萬1,857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7時10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7時11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7時12分許 ④114年7月15日17時12分許 ⑤114年7月15日17時13分許 ⑥114年7月15日17時15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全家超商-板橋雙城店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⑥1萬8,005元 114年7月15日16時57分許 2萬7,012元 15 陳柏維 (提告) 114年7月15日14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7時6分許 4萬9,998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7時39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7時39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7時40分許 ④114年7月15日17時41分許 ⑤114年7月15日17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B1板橋大遠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114年7月15日17時12分許 4萬9,231元 16 黃頎翔 (提告) 114年7月13日某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7時22分許 1萬8,000元 114年7月15日17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B1板橋大遠百 1萬7,000元 17 徐念華 (提告) 114年7月15日23時35分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6日0時9分許 2萬25元 114年7月16日0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板橋分行 2萬元 18 黃雅倫 (提告) 114年7月15日23時18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6日0時13分許 5萬元 ①114年7月16日0時30分許 ②114年7月16日0時30分許 ③114年7月16日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中銀行-板橋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19 管培勛 (提告) 114年7月13日14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7時36分許 4萬9,980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7時50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7時51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7時5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遠東銀行-板橋大遠百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114年7月15日17時42分許 9,403元 20 劉怡宣 (提告) 114年7月15日14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7時43分許 3萬9,123元 ①114年7月15日17時52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7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遠東銀行-板橋大遠百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21 錢婷 (提告) 114年7月15日15時20分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5日18時54分許 10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5日19時10分許 ②114年7月15日19時11分許 ③114年7月15日19時11分許 ④114年7月15日19時12分許 ⑤114年7月15日19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B1板橋大遠百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22 郭香蘭 (提告) 114年7月21日20時13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21日20時19分許 5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1日20時37分許 ②114年7月21日20時38分許 ③114年7月21日20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遠東銀行-板橋大遠百分行 ④114年7月21日21時20分許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1萬2,005元 ④3萬15元 114年7月21日21時8分許 3萬元 23 王恩慈 (提告) 114年7月21日某時許 假網拍 114年7月21日20時58分許 9,999元 ①114年7月21日21時6分許 ②114年7月21日21時7分許 ③114年7月21日2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板橋大遠百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8,005元 114年7月21日20時59分許 9,989元 114年7月21日21時許 9,979元 114年7月21日21時1分許 1萬8,089元附表三:114年度偵字第53613號,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吳佩怡 (提告) 114年7月20日18時40分許 假買家客服 ①114年7月20日19時26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9時28分許 ①4萬9,983元 ②4萬5,9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9時38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9時39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9時39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9時40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9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遠雄林口店(下稱家樂福遠雄林口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2 丘莞瑄 (提告) 114年7月20日11時59分許 假買家客服 ①114年7月20日19時21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9時2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8時17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8時17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8時18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8時18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8時19分許 家樂福遠雄林口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3 陳詩涵 (提告) 114年7月19日23時28分許 假買家客服 ①114年7月20日23時27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23時41分許 ①9萬1,330元 ②4萬5,03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23時41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23時42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23時43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23時45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23時46分許 ⑥114年7月21日0時14分許 ⑦114年7月21日0時16分許 ①②③④⑤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林口童樂店 ⑥⑦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未來門市(下稱統一超商未來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1,000元 4 蔡淑棉 (提告) 114年7月20日17時34分許 猜猜我是誰 ①114年7月20日17時34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7時3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8時13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8時14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8時14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8時15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8時16分許 家樂福遠雄林口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5 張菀甯 (未提告) 114年7月20日17時52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20日18時50分許 3萬998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9時許 ②114年7月20日19時許 ③114年7月20日19時1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9時2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9時9分許 ⑥114年7月20日19時10分許 ⑦114年7月20日19時26分許 ⑧114年7月20日19時27分許 ⑨114年7月20日19時28分許 ①②③④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遠來門市(下稱統一超商遠來門市) ⑤⑥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旺來門市 ⑦⑧⑨統一超商遠來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3,000元 ⑤2萬元 ⑥9,000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1萬7,000元 6 黃湘淳 (提告) 114年7月20日 假網拍 ①114年7月20日19時3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9時22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9時23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9時25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3萬元 ③2萬9,985元 ④2萬7,000元 7 陳眉伶 (提告) 114年7月20日16時50分許 假買家客服 114年7月20日18時50分許 3萬2,033元 8 任祐成 (提告) 114年7月20日 假網拍 ①114年7月20日23時34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23時35分許 ③114年7月21日0時5分許 ①2萬9,985元 ②2萬9,985元 ③4萬9,983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23時48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23時49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23時49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23時50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23時5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林口新創園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9 蔡宗穎 (提告) 114年7月20日 假網拍 114年7月20日23時42分許 2萬5,177元 10 陶姵妤 (提告) 114年7月20日 假買家客服 114年7月20日20時19分許 1萬2,02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8時27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9時20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9時21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9時52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9時53分許 ⑥114年7月20日19時56分許 ⑦114年7月20日19時56分許 ⑧114年7月20日20時27分許 ①家樂福遠雄林口店 ②③④⑤⑥⑦統一超商未來門市 ⑧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林口樂活店 ①2萬元 ②1萬1,000元 ③1萬1,000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5,000元 ⑧1萬1,000元 11 黃子芸 (提告) 114年7月20日18時46分許 假買家客服 114年7月20日19時50分許 8,100元 12 謝佩津 (提告) 114年7月20日 假網拍 114年7月20日19時44分許 3萬元 114年7月20日18時31分許 4萬9,984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8時36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8時36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8時37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8時49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8時50分許 ⑥114年7月20日18時51分許 ⑦114年7月20日19時2分許 ①②③統一超商遠來門市 ④⑤⑥家樂福遠雄林口店 ⑦統一超商遠來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1萬元 ⑦2萬元 13 吳佳容 (提告) 114年7月20日下午 中獎通知 ①114年7月20日18時46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8時49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8時51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8時52分許 ①4萬123元 ②1萬100元 ③1萬元 ④1萬元 14 鍾承伶 (提告) 114年7月20日15時43分許 假網拍 114年7月20日17時33分許 2萬9,977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17時21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17時21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17時22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17時23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17時24分許 ⑥114年7月20日17時38分許 ⑦114年7月20日17時39分許 ⑧114年7月20日17時40分許 ①②③④⑤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未央門市 ⑥⑦⑧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朗廷會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4,000元 15 陳雅筠 (提告) 114年7月20日16時5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20日17時18分許 9萬9,905元 16 連泳翔 (提告) 114年7月20日23時許 假網拍 ①114年7月20日22時54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22時56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23時3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23時16分許 ①4萬9,987元 ②3萬1,081元 ③6,125元 ④1萬6,501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20日23時4分許 ②114年7月20日23時5分許 ③114年7月20日23時6分許 ④114年7月20日23時7分許 ⑤114年7月20日23時7分許 ⑥114年7月21日23時20分許 ⑦114年7月21日0時18分許 ⑧114年7月21日0時18分許 ⑨114年7月21日0時19分許 ⑩114年7月21日0時19分許 ⑪114年7月21日0時20分許 ⑫114年7月21日0時23分許 ⑬114年7月21日0時23分許 ①②③④⑤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林口影城店 ⑦⑧⑨⑩⑪⑫⑬統一超商未來門市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7,000元 ⑥1萬6,000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1萬4,000元 ⑫2萬元 ⑬1萬元附表四:114年度偵字第57119號,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附表:(貨幣單位皆為新臺幣/元)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衿燕 (提告) 114年7月8日18時許 假中獎 114年7月17日18時9分許 3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8時22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8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莊中央店 ①2萬元 ②1萬元 114年7月17日18時41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8時54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8時55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8時56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7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2 杜冠龍 (提告) 114年7月18日0時5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8日0時14分許 4,000元 114年7月18日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原門市 1萬3,005元 3 吳芯瑜 (提告) 114年7月17日23時44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8日0時24分許 5,000元 4 魏立承 (提告) 114年7月18日23時56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8日0時21分許 4,000元 114年7月18日0時49分許 4,000元 ①114年7月18日1時27分許 ②114年7月18日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昌原門市 ①2萬5元 ②1萬4,005元 5 孫嘉宏 (提告) 114年7月18日1時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8日1時8分許 3萬元 6 王凱雯 (未提告) 114年7月17日23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7日23時55分許 4萬9,977元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8日0時4分許 ②114年7月18日0時5分許 ③114年7月18日0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銀行-北新莊分行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9,005元 7 何世灝 (提告) 114年7月17日22時6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18日0時11分許 4萬9,989元 ①114年7月18日0時18分許 ②114年7月18日0時18分許 ③114年7月18日0時19分許 ④114年7月18日0時19分許 ⑤114年7月18日0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副都心門市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2萬5元 114年7月18日0時12分許 4萬9,990元 8 呂曼寧 (提告) 114年6月30日19時50分許 假投資 114年7月17日17時8分許 3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7時51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7時51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8樓 ①2萬元 ②1萬元 9 蘇倚彤 (提告) 114年7月16日15時許 假中獎 114年7月17日16時21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6時40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6時41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6時41分許 ④114年7月17日16時42分許 ⑤114年7月17日16時42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8樓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114年7月17日16時22分許 5萬元 10 江京學 (提告) 114年7月17日15時40分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7日16時48分許 3萬8,203元 ①114年7月17日16時53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6時53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8樓 ①2萬元 ②1萬8,000元 11 莊維庭 (提告) 114年7月17日9時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7日17時8分許 1萬2,089元 ①114年7月17日17時14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1樓 1萬2,000元 12 陳宥諭 (提告) 114年7月17日15時28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17日16時32分許 4萬6,986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6時37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6時38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6時38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8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114年7月17日16時36分許 6,123元 13 陳婉婷 (提告) 114年7月17日19時35分許 假親友 114年7月17日19時47分許 3萬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9時48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9時49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9時56分許 ④114年7月17日19時56分許 ⑤114年7月17日19時57分許 ⑥114年7月17日19時57分許 ⑦114年7月17日19時58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8樓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5元 ④2萬5元 ⑤1萬5元 ⑥1,005元 ⑦9,005元 14 吳宜蓁 (提告) 114年7月17日13時許 假租屋 114年7月17日19時52分許 4萬9,989元 114年7月17日19時54分許 1萬105元 15 黃珮茹 (提告) 114年7月17日14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7日16時51分許 9,98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6時56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8樓宏匯廣場 ②114年7月17日17時1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7樓 ①1萬9,005元 ②1萬5元 114年7月17日16時53分許 9,981元 114年7月17日16時55分許 9,987元 16 黃佳宜 (提告) 114年7月14日某時許 假中獎 114年7月17日17時9分許 4萬9,989元 ①114年7月17日17時15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7時15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7時16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1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114年7月17日17時10分許 4萬89元 17 劉慧君 (提告) 114年7月17日10時45分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7日15時16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7月17日15時23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5時24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7樓 ①2萬5元 ②1萬5元 18 郭璇蓓 (提告) 114年7月16日某時許 假網拍 114年7月17日15時55分許 4萬9,985元 ①114年7月17日16時1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6時2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6時3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7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2萬5元 19 林子妍 (提告) 114年7月16日某時許 假買家假客服 114年7月17日15時57分許 4萬9,981元 20 張杅柔 (提告) 114年7月17日16時6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7月17日17時47分許 2萬9,989元 ①114年7月17日17時53分許 ②114年7月17日17時53分許 ③114年7月17日17時54分許 /新北市○○區○○○道0段0號宏匯廣場8樓 ①2萬5元 ②2萬5元 ③9,005元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