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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金訴字第 13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38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EDDY YEA HAO YU(中文名:葉皓宇)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37

4、1415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EDDY YEA HAO YU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EDDY YEA HAO YU(中文名:葉皓宇,下稱葉皓宇)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入境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名稱「台灣人的選擇」、「CHONG JUN WEN(張俊文)」、「Tom」、「Tom and Jerry」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其等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許芳禎、蔡博鈞、林庭葳、江憶萱、江文盛、彭嘉柔、周士凱、鄒堯琳、廖運昌、張菘元、黃麗儒、劉惠雯、陳又寧、林姵瑜、徐秀嬅、楊彩瑜、楊舒涵、周弘逸、連嘉鈞、林宜筠(下稱許芳禎等20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葉皓宇再依「台灣人的選擇」指示,自「Tom」處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後交付「Tom」,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許芳禎等20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芳禎、蔡博鈞、林庭葳、江憶萱、江文盛、彭嘉柔、周士凱、鄒堯琳、廖運昌、張菘元、黃麗儒、劉惠雯、陳又寧、林姵瑜、徐秀嬅、楊彩瑜、楊舒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周弘逸、連嘉鈞、林宜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皓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芳禎、蔡博鈞、林庭葳、江憶萱、江文盛、彭嘉柔、周士凱、鄒堯琳、廖運昌、張菘元、黃麗儒、劉惠雯、陳又寧、林姵瑜、徐秀嬅、楊彩瑜、楊舒涵、周弘逸、連嘉鈞、林宜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提款相關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一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見115年度偵字第6374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第15頁至第25頁、第26頁至第34頁反面;115年度偵字第14156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1頁;臺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1024號偵查卷【下稱偵三卷】第58頁)及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是被告與事實欄所載之人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6、7、8、10、11至1

5、19、20所示時間數次詐騙告訴人蔡博鈞、彭嘉柔、周士凱、鄒堯琳、張菘元、黃麗儒、劉惠雯、陳又寧、林姵瑜、徐秀嬅、連嘉鈞、林宜筠匯款,及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分次提領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欺匯入之款項,均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各侵害相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02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同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周士凱遭同一詐欺集團詐騙之事實(僅分別匯款至不同人頭帳戶),與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0罪)

,分別侵害告訴人20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㈥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實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等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不僅導致檢警查緝困難,更導致告訴人20人之財物損失,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情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告訴人20人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擔任工廠操作員、需扶養祖母、經濟狀況中等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卷第1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另有相同類型之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於執行時,由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說明。

四、沒收:㈠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於114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7日提領

詐欺贓款,沒有拿到約定報酬,但「Tom」有給我4,000元至5,000元住宿費用等語(見偵一卷第9頁),而被告於同年月26日、27日擔任該詐欺集團提款車手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45號判處罪刑並諭知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8頁、第131頁至第145頁),自無庸於本案重複沒收及追徵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㈡被告提領告訴人20人遭詐欺款項後,已依指示交付「Tom」而

未經查獲,考量被告本案擔任提款車手,與一般詐欺集團之核心、上層成員藉由洗錢隱匿鉅額犯罪所得,進而實際坐享犯罪利益之情狀顯然有別,是綜合本案情節,認本案如對被告宣告沒收已移轉其他共犯之財物(洗錢標的),難認無過苛之疑慮,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已移轉於其他共犯之洗錢財物,附此說明。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本院審酌被告以觀光名義來臺期間(見偵一卷第36頁),未能遵守我國法制而觸犯本案並受上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尚另涉多件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之詐欺等案件仍在偵審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行為對多名被害人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對我國社會治安之整體危害非淺,本院認其法治觀念淡薄,不宜繼續在國內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地點 證據資料 1 許芳禎(起訴書附表編號1) 假賣家 114年10月24日 16時50分許/ 1萬3,96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0月24日 16時54分許/ 1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南雅門市 告訴人許芳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39頁、第40頁、第41頁至第42頁) 2 蔡博鈞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4日 18時5分許/ 9,912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8時6分許/ 9,985元 ③114年10月24日 18時6分許/ 9,986元 ①114年10月24日 18時9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8時10分許/ 9,000元 ③114年10月24日 18時17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東店 告訴人蔡博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44頁至第49頁反面) 3 林庭葳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假賣家 114年10月24日 18時44分許/ 1萬5,985元 114年10月24日 18時48分許/ 1萬6,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府中門市 告訴人林庭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怡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提款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54頁、第55頁、第56頁至第61頁反面) 4 江憶萱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假賣家 114年10月24日 18時53分許/ 2萬6,050元 ①114年10月24日 18時59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8時59分許/ 6,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坤耀門市 告訴人江憶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楠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譯文、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65頁、第66頁、第67頁至第70頁、第72頁至第78頁) 5 江文盛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假賣家 114年10月25日 0時2分許/ 4萬9,80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0時22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25分/ 2萬元 ③114年10月25日 0時26分/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告訴人江文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80頁、第81頁、第83頁至第85頁) 6 彭嘉柔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5日 0時31分許/ 5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32分許/ 5萬元 114年10月25日 1時20分許/ 10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華雅門市 告訴人彭嘉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91頁至第92頁、第93頁至第101頁反面、第102頁) 7 周士凱 (起訴書附表編號7及併辦部分) 假交友 ①114年10月23日 21時30分許/ 2萬5,000元 【併辦部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3日 21時33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3日 21時35分許/ 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商德鄰門市 告訴人周士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欺APP畫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至第109頁;偵三卷第97頁、第105頁)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30分許/ 5萬2,44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3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1時4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5日 1時5分許/ 1萬2,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店 8 鄒堯琳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11分許/ 2萬9,977元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22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1時23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華雅店 告訴人鄒堯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112頁至第121頁) ②114年10月25日 1時23分許/ 2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36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1時37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華興店 9 廖運昌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假賣家 114年10月25日 0時14分許/ 9,99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0時37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38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5日 0時3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店 告訴人廖運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123頁至第124頁、第125頁至第127頁) 10 張菘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假買家 ①114年10月25日 0時18分許/ 4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21分許/ 3萬5,985元 ①114年10月25日 0時45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47分/ 5,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南雅門市 告訴人張菘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130頁至第133頁反面、第134頁、第135頁反面;偵二卷第24頁) ③114年10月24日 15時51分許/ 1萬4,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114年10月24日 15時54分/ 1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海山門市 【同編號20被告提領⑥】 11 黃麗儒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15分許/ 1萬3,85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34分許/ 1萬4,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華興店 告訴人黃麗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146頁至第147頁、第148頁至第151頁、第152頁、第156頁至第160頁) ②114年10月25日 2時9分許/ 4萬9,985元 ③114年10月25日 2時14分許/ 4萬9,98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2時12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2時13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5日 2時14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華興店 ④114年10月25日 2時19分許/ 2萬元 ⑤114年10月25日 2時19分許/ 2萬元 ⑥114年10月25日 2時20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華雅店 ④114年10月25日 0時15分許/ 9,999元 ⑤114年10月25日 0時15分許/ 9,999元 ⑥114年10月25日 0時16分許/ 9,999元 ⑦114年10月25日 0時28分許/ 2萬118元 ⑧114年10月25日 0時34分許/ 4萬9,1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0時35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0時36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5日 0時36分許/ 1萬1,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④114年10月25日 0時49分許/ 2萬元 ⑤114年10月25日 0時50分許/ 2萬元 ⑥114年10月25日 0時51分許/ 9,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南雅門市 ⑨114年10月24日 23時8分許/ 4萬9,999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7元」,應予更正) ⑩114年10月24日 23時8分許/ 4萬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2,022元」,應予更正)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23時11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23時12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4日 23時1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坤耀門市 ④114年10月24日 23時25分/ 2萬元 ⑤114年10月24日 23時27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館西店 ⑪114年10月25日 1時42分許/ 3萬2,05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5日 1時46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5日 1時49分許/ 1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貴興路 25號統一超商貴興門 市 12 劉惠雯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4日 19時24分許/ 4萬9,987元 (不含手續費 15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9時26分許/ 2萬2,022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9,000元」,應予更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19時34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9時35分/ 2萬元 ③114年10月24日 19時37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④114年10月24日 19時45分/ 1萬2,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南雅門市 告訴人劉惠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163頁至第166頁反面、第167頁反面) 13 陳又寧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4日 21時37分許/ 1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21時41分許/ 9,987元 ③114年10月24日 21時43分許/ 9,024元 ④114年10月24日 22時11分許/ 2萬9,985元 ①114年10月24日 21時51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21時52分/ 9,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③114年10月24日 22時18分許/ 2萬元 ④114年10月24日 22時20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店 ⑤114年10月24日 21時(起訴書誤載為「20時」,應予更正)20分許/ 2萬元 ⑥114年10月24日 21時(起訴書誤載為「20時」,應予更正)21分許/ 2萬元 ⑦114年10月24日 21時(起訴書誤載為「20時」,應予更正)22分許/ 2萬元 ⑧114年10月24日 21時(起訴書誤載為「20時」,應予更正)25分許/ 2萬元 ⑨114年10月24日 21時(起訴書誤載為「20時」,應予更正)2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告訴人陳又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174頁、第15頁至第176頁、第177頁、第178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⑤114年10月24日 20時48分許/ 4萬9,987元 ⑥114年10月24日 20時49分許/ 4萬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林姵瑜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假買家 ①114年10月24日 19時56分許/ 4萬9,989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9時58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20時9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20時1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館前 西路128號全家超商 館西門市 ③114年10月24日 20時17分許/ 2萬元 ④114年10月24日 20時18分許/ 2萬元 ⑤114年10月24日 20時20分許/ 1萬9,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坤耀門市 告訴人林姵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185頁、第186頁至第189頁) 15 徐秀嬅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假買家 ①114年10月24日 20時41分許/ 4萬9,989元 ②114年10月24日 20時46分許/ 4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20時56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20時56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4日 20時5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南雅門市 ④114年10月24日 21時8分/ 2萬元 ⑤114年10月24日 21時9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店 告訴人徐秀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見偵一卷第193頁至第195頁、第197頁反面至第199頁反面) 16 楊彩瑜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假賣家 114年10月24日 (起訴書誤載為「25日」,應予更正)22時45分許/ 2萬1,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起訴書誤載為「25日」,應予更正)22時50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起訴書誤載為「25日」,應予更正)22時51分/ 2,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店 告訴人楊彩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201頁、第202頁、第203頁至第206頁) 17 楊舒涵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假買家 114年10月24日 23時19分許/ 2萬5,025元 ①114年10月24日 23時29分/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館西店 ②114年10月24日 23時44分/ 4,000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店 告訴人楊舒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擷圖(見偵一卷第209頁、第210頁、第211頁至第213頁反面、第215頁) 18 周弘逸(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假交友 114年10月24日 15時36分許/ 3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15時45分許/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5時4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海山門市 告訴人周弘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鳯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9頁至第10頁) 19 連嘉鈞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4日 15時36分許/ 4萬9,981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5時41分許/ 6,01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0月24日 15時39分/ 2萬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5時40分許/ 2萬元 ③114年10月24日 15時41分許/ 1萬元 ④114年10月24日 15時47分許/ 2萬元 ⑤114年10月24日 15時48分許/ 1,000元 ⑥114年10月24日 15時51分許/ 1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海山門市 告訴人連嘉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13頁、第14頁) 20 林宜筠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假賣家 ①114年10月24日 15時43分許/ 1萬4,985元 ②114年10月24日 15時46分許/ 1萬4,985元 告訴人林宜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18頁、第20頁)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許芳禎)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蔡博鈞)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林庭葳)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江憶萱)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江文盛)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彭嘉柔)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周士凱)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鄒堯琳)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廖運昌)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張菘元)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黃麗儒)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劉惠雯)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陳又寧)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林姵瑜)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徐秀嬅)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楊彩瑜)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楊舒涵)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周弘達)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連嘉鈞)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林宜筠) EDDY YEA HAO Y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