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69號原 告 陳績良被 告 吳冠廷
官柏翰
黃志仁
古松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