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792號原 告 林炎輝被 告 柯昱丞上列被告柯昱丞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5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