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931號原 告 簡正道
簡文儀簡天翔簡玉杰簡曉菁簡鳳儀被 告 王翊綸(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翊綸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死亡,經本院於115年10月15日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茲因原告等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