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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張樹禮被 告 羅博丞 (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8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博丞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4849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羅博丞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