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132號原 告 江國城被 告 蕭騰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