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陳致達被 告 許文豪
(另案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378號、115年度審簡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