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001號原 告 吳欣叡被 告 謝明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借提至同署桃園監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