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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20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015號原 告 謝麗村被 告 李明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10時57分許辯論終結,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原告於同日11時32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