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024號原 告 徐鑏一被 告 陳建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 年度審訴字第44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吟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