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2242號原 告 黃媛祺被 告 彭咸運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訴第15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咸運被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同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使用他人國民身分證冒用他人身分等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0日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58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載明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