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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4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22號原 告 劉致廷被 告 陳明偉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本院114 年度審易字第4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據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陳明偉被訴侵占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審易字第4224號刑事判決認屬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而諭知不受理,又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併聲請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仍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且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既經駁回,其所提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琮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