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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彭征夫被 告 陳佑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暫處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3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