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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秉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秉宏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13年2月15日確定,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且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10次。茲因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間完成法治教育課程10場次,迄今僅完成4場次,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妨害自由罪,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案件審理中;又受刑人於114年4月16日、同年9月17日、同年12月31日三次未遵期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經該署觀護人室於114年5月28日、同年9月23日、115年1月5日發函告誡,足認受刑人確有違反緩刑負擔之情形,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規定及立法理由,檢察官聲請撤銷受保護管束人之緩刑宣告,係以「違反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為要件,並需考量「保護管束處分是否已不能收效」。倘檢察官認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即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由法院審查受保護管束人是否確已違反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違反情節是否重大、保護管束處分仍否能收其成效等節,以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且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10場次,於113年2月15日確定,緩刑及保護管束期間均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6年2月14日止、遵守履行期間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嗣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114年7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間

,因涉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61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案件審理中一情,有上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可見受刑人未能於保護管束期間保持善良品行,而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規定之情事;又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間完成法治教育課程30小時(即10場次),僅完成12小時(即4場次),且受刑人於114年4月16日、同年9月17日、同年12月31日三次未遵期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經該署觀護人室於114年5月28日、同年9月23日、115年1月5日發函告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847號卷附簽呈、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受刑人亦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規定之情事。審酌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能保持善良品行,且僅完成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復屢次未於指定時間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報到,足認受刑人非但未知所警惕,且無心服從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堪認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之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尹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