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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竣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竣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受刑人游竣凱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審簡字第1817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受刑人應給付告訴人孟敏樹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應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前給付200萬元,剩餘款項應自11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告訴人5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案於113年10月2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115年10月28日止)。

㈡惟告訴人表示:

⒈按月給付部分:受刑人已於113年7月起至114年4月間按月給付其5萬元,共計已給付50萬元。

⒉113年6月20日前給付200萬元部分:受刑人僅於當日以匯款方式支付100萬元,再以現金方式支付50萬元,共計150萬元。

另告訴人因受刑人拜託,先簽立受刑人已於113年6月20日還款200萬元之字據並交予法院,本案判決方記載受刑人已支付215萬元,實則告訴人與受刑人就尚未支付之50萬元,另行約定於114年12月10日前應全部履行完畢,惟受刑人僅於114年6月、8月、11月共支付10萬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並自115年2月26日後聯絡無著,共計尚餘40萬元仍未給付,因而聲請撒銷緩刑。

㈢受刑人雖辯稱:應按月清償之50萬元部分,已遵期履行完畢

;且應於113年6月20日前給付告訴人之200萬元部分,依上開字據及本案判決之記載,受刑人已於113年6月20日匯款100萬元、交付現金100萬元予告訴人,全數履行完畢等語。惟受刑人就前開100萬元現金給付之資金來源、提領過程、交付地點及方式等節,均未能具體說明,且稱現金係之前行騙及向家人借款所得,卻未能提出提款紀錄或其他客觀資料,另與告訴人、受刑人113年6月20日對話紀錄「今天113年6/20日 已收到匯款一百萬元整外加五十萬現金」不符,且依受刑人所述還款方式,應於114年4月即還款完畢,然告訴人115年2月26日簡訊稱「…拖延不理好像已成為你擺爛的方式…那就是40萬跟坐牢你自己選吧…,」受刑人豈會回復「下班後打給老哥」,故綜合所有事證判斷,以告訴人所述較為可採。從而,受刑人就前開賠償義務,雖經告訴人同意展延清償期限,仍未遵期依約履行,並自115年2月26日起即聯絡無著,足見其主觀上欠缺履行負擔之意願,而非單純因一時資力困難所致,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撒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撒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本案判決附表所示之負擔(即受刑人應給付告訴人250萬元,並應於113年6月20日前給付200萬元,剩餘款項應自11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告訴人5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案於113年10月2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首堪認定。

㈡又告訴人與受刑人就受刑人應按月給付共50萬元部分,皆認

已遵期履行完畢,爰不再贅述,是本案爭點在於,受刑人於113年6月20日究竟給付告訴人多少款項?雙方是否有另行約定還款期間?受刑人是否仍有款項未清償?茲分述如下:

⒈受刑人於113年6月20日僅給付告訴人150萬元(含匯款100萬元、現金支付50萬元),且雙方有另行約定還款期間:

⑴經查,告訴人於113年6月20日曾傳送LINE訊息予受刑人:「

今天113年6/20日 以收到匯款一百萬元整 外加五十萬現金」等語,並附上收據照片載明:「茲收到游竣凱先生清償債務伍拾萬現款及匯入帳戶款項壹佰萬元 總合計壹佰伍拾萬元整無誤 收款人 孟敏樹」等情,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收據照片在卷可稽,可知告訴人當日傳送收據並向受刑人稱已收取匯款100萬元及現金50萬元,受刑人對此並無反駁之意,且上開對話紀錄中亦未見受刑人所稱交付現金100萬元之相關紀錄。⑵又依受刑人所述還款方式,應於114年4月即還款完畢,然受

刑人於114年6月3日、5日、8月2日仍陸續匯款8萬元予告訴人等情,為受刑人所自承,且經告訴人陳述明確,並有告訴人郵局帳戶明細附卷可參。顯見受刑人於自稱還款完畢之時點後,仍有持續給付款項予告訴人。⑶復觀諸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與受刑人於114年9月至115年2月間

之簡訊內容,可知告訴人明確表示昧著良心背叛法院給予受刑人寬鬆期,並於114年9月至115年2月間,多次敦促受刑人就剩餘款項繼續履約,受刑人則表示需照顧妻小,經濟有困難,正在找兼差,並向告訴人道歉,請求其包涵等情,有上開簡訊內容存卷可憑。如受刑人確已於114年4月全數履約完畢,理應嚴正駁斥並拒絕履行,豈會向告訴人表示歉意並請其包涵?⑷另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自稱:因對告訴人愧疚,所以有與

告訴人口頭約定,會私下再給予告訴人一些補貼款等語,核與告訴人所稱雙方有另行約定還款期間大致相符。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受刑人於113年6月20日僅給付告訴人150萬元(含匯款100萬元、現金支付50萬元),且因受刑人拜託,告訴人方簽立受刑人於113年6月20日還款200萬元之字據而交予法院,本案判決遂記載受刑人已支付215萬元,實則告訴人與受刑人就尚未支付之50萬元,確有另行約定於114年12月10日前應全部履行完畢等情,應至為明顯。⑸至受刑人雖辯稱:依上開字據及本案判決之記載,受刑人已

於113年6月20日匯款100萬元、交付現金100萬元予告訴人,且113年7月至114年4月止,已按月給付50萬元,全部250萬元均已清償,後續雖於114年6月3日、5日、8月2日陸續匯款8萬元予告訴人,係因對告訴人有歉意,方私下與告訴人口頭約定,給予告訴人一些補貼等語。惟查,受刑人就上開100萬元現金給付之資金來源、提領過程、交付地點及方式等節,均未能提出相關佐證,是否能盡信,已非無疑;且受刑人自承與告訴人並無私交,殊難想像受刑人如已於114年4月全部清償,後續竟還會對告訴人超額補貼?甚至在告訴人以上開簡訊催討剩餘款項時,竟不是向告訴人理性說明而拒絕履行,卻反要向告訴人道歉?均有悖於常理;又上開字據、本案判決記載雖屬有利受刑人之事證,惟告訴人已明確表示係因受刑人拜託,方昧著良心背叛法院而簽立上開字據,並私下給予受刑人寬鬆期,已如前述,上開證據自無從作有利受刑人之認定,是受刑人上開所辯,並無可採。⒉受刑人就應給付之250萬元款項,仍有40萬元尚未清償,有違

反緩刑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⑴受刑人已給付210萬元

受刑人於113年6月20日匯款100萬元、現金支付50萬元予告訴人,共計150萬元;並於113年7月起至114年4月間按月給付告訴人5萬元,共計給付50萬元;另於114年6月、8月、11月共支付10萬元予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供述明確,並有告訴人與受刑人於113年6月20日LINE對話記錄擷圖及對話記錄擷圖中之放大照片、113年6月20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13年7月起至114年4月之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受刑人還款明細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⑵受刑人仍未給付40萬元,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

經查,受刑人於114年間月收入約5至6萬元等情,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所自承;又受刑人名下仍有房屋、土地及車輛等情,有受刑人114年稅務資料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並非全無清償能力。且本案判決諭知緩刑所定負擔,係依據受刑人與告訴人於本案判決前所達成之調解筆錄,而受刑人既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應已充分衡量自身能力後而為合意,自應依約履行。然其於因此獲邀緩刑寬典後,僅陸續給付告訴人210萬元,尚餘40萬元經告訴人多次催討卻未履行,態度消極等情,業據告訴人陳述明確,並有上開簡訊為證;復審酌受刑人在獲得告訴人私下給予之寬鬆期後,不僅未遵期履約,反利用告訴人善意簽立之上開字據加以反駁告訴人,堪認受刑人受緩刑宣告後,並未真心悔改、知所警惕,是受刑人未履行本案判決諭知緩刑所定負擔情節應屬重大。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未依本案判決諭知緩刑所定負擔履行,亦未見日後履行之可能,堪認其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上揭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爰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附表:

時間 傳送者 簡訊內容 114年9月17日 告訴人 「時間越來越緊,我答應的最後截止日是12/10,這是昧著良心背叛法院作業而給予你的寬鬆期,可你卻不視我的恩澤及對你的眷顧,自五月份起僅清償八萬元尚有42萬失信積累到什麼時候方能信守承諾,請別把別人對你的好任意踐踏」 114年9月18日 受刑人 「老哥 小孩剛出來,我也明白你給予我機會10月初還有回台北,最近剛生小孩需要費用 也照顧老婆 所以沒能跟你碰面與你老論後續的事宜 請包含,一回去馬上與你聯絡」 114年11月6日 告訴人 「眼看這已經是最後期限的前一個月,你屢屢承諾卻一一跳票,兄弟啊你到底想如何解決啊?」 114年11月9日 受刑人 「老哥我有聯絡您 但是你您手機關機打不通」 114年12月29日 告訴人 「老弟:怎麼就不理我啦!你的誠意和允諾?總該有個做法吧!真要到貴府拜訪就不好看了啊!」 115年1月3日 受刑人 「老哥 我明白 我現在換了工作 薪水不高正在找 第二份工作兼差 非常抱歉」 115年2月26日 告訴人 「…拖延不理好像已成你擺爛的方式…他們要我再次提告,同時你的緩刑將會失效…那就是40萬跟坐牢你自己選吧…」 115年2月26日 受刑人 「下班後打給老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