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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國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華因業務侵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判決(下稱甲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緩刑2年,並於民國114年6月1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4年6月11日起至116年6月10日)。後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5年1月31日故意另犯侵入住宅罪,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994號判決(下稱乙案)判處拘役30日,並於115年6月17日確定在案。次查,受刑人於甲案係犯業務侵占、竊盜等罪,於乙案係犯侵入住宅罪,雖二罪罪質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有差異,然於乙案中受刑人係於進入該案告訴人之客廳欲前往廚房時為告訴人發覺,足見其漠視他人居住安寧,並已侵入他人之居住空間而對其財產法益產生危險。再查,受刑人於114年8月15日亦因另案竊盜案件(下稱丙案)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調院偵緝字第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案法院尚未裁判,而非得執以撤銷緩刑之事由,然就新臺幣7,000元部分既經受刑人於偵查中自白,應可認與事實大致相符。據此,可見受刑人並未因前案受有期徒刑、拘役及緩刑之宣告而心生警惕,進而真誠悔悟、改過向善,竟於前案確定後半年內即再次為乙、丙二案犯行,顯見其漠視維護社會秩序之法令,反社會性非輕,且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及居住安寧缺乏一般人應有之尊重,其數次為與甲案罪質或手法相近之犯罪,已足認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準此,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故另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實質要件,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業務侵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

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均緩刑2年,於114年6月11日確定在案(即甲案),復因於緩刑期間內之115年1月31日再犯侵入住宅罪,經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115年6月17日確定(即乙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受刑人另因於緩刑期間內之114年8月15日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簡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並已確定(即丙案)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佐,是受刑人係在甲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乙案、丙案,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宣告確定,堪以認定。

㈡受刑人前因犯業務侵占、竊盜等罪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間

為2年,卻於受緩刑宣告後,又犯侵入住宅及竊盜案件,本院衡諸被告所犯甲、丙案之犯罪行為態樣部分相同,且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另依各該案件犯罪事實以觀,均涉有無故進入他人營業場所或居住空間之情,足見受刑人於前案獲得緩刑之寬典後,仍不知記取教訓,再犯侵入住宅及竊盜案件,另依乙、丙案判決書記載,亦未見被告犯後有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可見其於受緩刑宣告後,仍不知尊重他人居住安寧及財產法益,法治觀念淡薄,難認有悔悟之心。受刑人雖於本院訊問時到庭陳稱:我侵入住宅是想請他打電話報警,因為我被人追;竊盜是因為老闆有欠我錢,我想把錢拿回來,把錢拿走是我不對,希望不要撤銷緩刑等語,然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受刑人未深刻體認警惕、珍惜改過自新之機會,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為之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