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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俊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俊幃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俊幃(下稱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下稱本案緩刑公益金),於民國113年2月27日確定在案。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分別於113年4月22日及同年5月20日、8月15日通知受刑人繳納本案緩刑公益金,受刑人均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參照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於113年2月27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諸本件判決所附緩刑條件,即命受刑人向公庫支付4萬元,其金額遠低於本件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之金額即9萬元,是本件緩刑判決所附條件實屬合理且明顯有利於受刑人,且本件確定判決已明確揭示「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冀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是受刑人理應依原確定判決所定負擔遵期履行。

㈡然上開判決確定後,桃園地檢署囑託新北地檢察署代為執行

,新北地檢署以114年度執緩助字第79號案件執行,並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4月23日到案或到署繳納本案緩刑公益金,執行傳票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之上開住、居所,惟受刑人既未到案,亦未繳納本案緩刑公益金,新北地檢署復於113年4月25日以新北檢貞癸113年執緩助79字第1139051399號函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受刑人並囑其向新北地檢署報到,執行傳票於113年5月6日送達受刑人住所並由其同居之母親簽收,然受刑人仍未到案,亦未繳納本案緩刑公益金,有桃園地檢署113年3月18日桃檢秀亥113執緩343字第1139033777號函、新北地檢署113年6月26日新北檢貞癸113年執緩助79字第1139079735號函及113年4月25日新北檢貞癸113年執緩助79字第1139051399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5月9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3960241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暨現場照片、113年6月1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3969099號函及所附訪談紀錄表、桃園地檢署113年7月2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3980676號函及所附查訪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受刑人自本案判決確定後,迄今已逾1年又11月,仍未支付本案緩刑公益金,且未陳報未能支付之原因,又拒不到案說明,顯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受刑人無視國家給予自新之機會,有故意不履行繳納本案緩刑公益金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無視本件確定判決所宣告緩刑之條件,並無支付本案緩刑公益金之誠意,足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