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辰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11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9月10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基於非法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犯意,於107年5月起至同年12月間止,舉辦「股期實戰循環定位傳承班」,並負責授課,且分別則在臉書、Yahoo、Google社群網站,刊登「傳承班」相關之招生說明會廣告,又指示李依晨於「傳承班」課程中、「傳承班」學員參與之通訊軟體LINE「股期實戰傳承班VIP」群組(下稱「VIP」群組)內,廣告宣傳將在上址,開設為期5日之「股期循環保證班」,並擔任「保證班」課程主持人,而犯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月,於114年10月2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本條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要件僅須具備其一,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而應逕予撤銷緩刑有所不同。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7年3月至108年4月間,因幫助犯非法經營期貨
顧問事業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13年9月1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7年5月至12月間,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月,於114年10月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後,因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固堪認定。
㈡惟查,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時間為107年5月至12月間,係在其
前案首獲緩刑宣告之日前,期間相距逾6年,斯時尚不知前案將受緩刑之宣告,並非係於知悉前案業經本院宣告緩刑後,仍故意再犯後案,且其所犯前案,為受刑人擔任夢想客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夢想客公司)負責人,未經許可,於107年3月至108年4月間,開設臉書社團「石榮宗的期貨當沖免費講座」,並由石榮宗擔任期貨業務講座,犯幫助石榮宗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後案亦為受刑人擔任夢想客公司負責人,未經許可,於107年5月至12月間,開設臉書社團,舉辦「股期實戰循環定位傳承班」、「股期循環保證班」等課程,共同教授期貨業務,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受刑人雖於緩刑期內受後案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然所犯前、後案之犯罪時間重疊,犯罪行為類同,因後案所增加之行為反社會性程度尚非重大。又受刑人於前案偵查、審理,就其犯行坦承不諱,復經判決應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已履行完畢,受刑人於後案偵查及審判中亦自白犯行,且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情,有上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其犯後非無悔意,對其後案所造成之損失亦有彌補。綜合上情以觀,實難僅因受刑人因在前案緩刑期前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後案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乙節,即遽行推認其前案所受緩刑宣告已難以收預期之效,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證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