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源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鍾源彬(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於民國112年1月5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號、113年度訴字第63號、114年度訴字第4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114年10月21日確定。法院於前案審理時並未審酌受刑人尚有後案,而受刑人一再從事不法犯行,難認品行端正,且所犯罪質相同,又係於前案審理期間所犯,足見其主觀惡行非微,可認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受刑人之戶籍地位在新北市新

莊區一情,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是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本院,故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

金訴字第29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於112年1月5日確定(下稱前案)。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2月20日某時許提供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該門號實際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使用之時點為112年2月2日【即被告前案遭判處緩刑確定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號、113年度訴字第63號、114年度訴字第4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114年10月21日確定(下稱後案),有上揭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㈢然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必以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足當之。本院審酌前案、後案之罪質固均屬財產法益之犯罪,惟其犯罪性質、手段、情節仍屬有別,被告於前案係擔任面交取款車手,後案係貪圖利益而提供自身申辦之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兩者行為態樣仍有不同,且受刑人於前、後案中對於自身犯行均坦承不諱,於前案更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於後案中亦已繳回犯罪所得,又受刑人所犯之幫助詐欺罪(後案),其並非參與詐欺集團之正犯、主謀,僅居於幫助犯之地位,復觀諸前案法院量處之刑度均為有期徒刑6月,後案法院量處之刑度則均為有期徒刑2月,均係量處處斷刑區間中最低刑度,可見其犯罪情節均尚非重大。再者,受刑人於受前案緩刑宣告後未有故意再犯他罪之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並非重大,自難以客觀上受刑人有後案之犯行,逕認被告無改過自新之行為,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意旨僅以受刑人所犯罪質相同,且後案係於前案審理期間所犯,即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矯治之效等語,並未敘明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