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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俊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宏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954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依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民國114年2月26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於114年9月10日傳喚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竟於給付6萬元後即未曾再履行給付,受刑人審判時既已評估自己之資力,同意上述判決宣告緩刑所定負擔,以換取緩刑寬典,且上開負擔為法院判決宣告緩刑之重要考量,復知悉如逾期未履行,得撤銷緩刑宣告等情均甚明,受刑人罔顧法院給予緩刑之機會,足認故意遲不履行,已無恪遵相關規定之可能性。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定。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各有明文。再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告訴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㈠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戶役政電子閘門

查詢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19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於114年2月2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案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14年9月10日經新北地檢署傳喚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後,僅先後於同日繳納1萬元、於114年10月8日繳納5萬元後,即未再給付任何款項,嗣經新北地檢署於115年1月20日發函通知受刑人於115年2月11日前繳納所餘4萬元,函文載明公庫戶名、帳號,及如逾期未履行,得撤銷緩刑之意旨,該通知書於115年1月26日合法寄存送達,然仍未見受刑人繳納等情,有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新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份、新北地檢署函文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佐。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㈢本案受刑人自確定迄今已1年2月,仍有4萬元尚未給付,且受

刑人先後於114年9月、10月履行1萬元、5萬元後,迄今未繼續履行,經新北地檢署通知後仍未履行。本院復通知受刑人於115年4月20日到庭陳述意見,該傳票經合法寄存送達,受刑人仍未到庭。審酌受刑人先前既能分期履行1萬元、5萬元,顯見受刑人有一定之經濟能力,且亦明確知悉履行之方式,卻未主動陳報無法履行之原因即恣意停止履行,經新北地檢署及本院通知亦置之不理,難認有何經濟上突發變故或類此未能履行之正當事由,顯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受刑人無視國家給予自新之機會,有故意不履行繳納本案緩刑公益金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無視本件確定判決所宣告緩刑之條件,並無支付本案緩刑公益金之誠意,足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