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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緝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緝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安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安統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至101年3月間止受僱於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派駐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薪關渡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處理社區公共事務、收取住戶管理費、財務收支管理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0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4日止,將收取之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8萬8,662元挪作己用,而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有上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2年5月13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4年9月15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5月13日新北檢玉翔102調偵721字第1570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日期、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