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鈞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鈞隆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27日宣判,茲查:因被告與告訴人嗣後達成調解,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子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