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911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2968號),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家偉前因酒駕違規,致其所使用名下車牌號碼「BTZ-8599」車輛之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7,000元之價格,購買偽造之「BKR-6069」車牌2面後,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已吊扣車牌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上,即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前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偵查時,倘被告已死亡,檢察官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惟如檢察官仍向管轄法院起訴,即因於起訴之意思表示到達該管法院而產生訴訟繫屬時,訴訟主體業因被告死亡而失其存在,故應認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於114年8月20日繫屬本院時,被告業於同年7月26日死亡等情,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8月20日新北檢永速114偵29118字第1149106261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涵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楊肅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