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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7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春發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0 號(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春發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賴春發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詳如附件)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時間」欄「114年12月19日14時許」更正為「114年12月29日21時30分許」。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7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0、62頁),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科刑之理由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針對其先前實施之家庭暴力行為,對告訴人蘇菊、賴峻德核發保護令,期使蘇菊、賴峻德能夠安心生活,竟無視保護令之命令而為本案犯行,致蘇菊、賴峻德受有一定程度之心理壓力,足見其蔑視國法及法院禁令,所為實不足取,復被告迄今尚未與蘇菊、賴峻德和解或賠償蘇菊、賴峻德所受損害,亦未獲取蘇菊、賴峻德之原諒,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犯行,直到本院審理程序時才坦承本案犯行,已耗費一定程度之司法資源而無法回復,惟被告年紀為79歲且身體狀況不佳,暨其無需照顧家人之家庭環境、其自述無業及依賴國民年金生活之經濟狀況、初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佾彣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4449號被 告 賴春發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春發與蘇菊係夫妻,賴春發係賴峻德之父,賴春發與蘇菊、賴峻德間分別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賴春發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624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令賴春發不得對蘇菊、賴峻德實施家庭暴力,且不得對蘇菊、賴峻德為騷擾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詎賴春發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安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與蘇菊、賴峻德共同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住處內,向蘇菊、賴峻德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使蘇菊、賴峻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對蘇菊、賴峻德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蘇菊、賴峻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春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與告訴人2人共同住處內,與告訴人2人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跟我太太、兒子常常吵架,而有謾罵的情形,當時是我兒子挑釁我才說出這些話,我沒有講關於刀子、用射的這些話,我的意思是「我雖然沒有辦法對付你,但別人有辦法對付你」,「鐵仔」、「用射的」就是指人家在外面用射的東西,我是跟我兒子說你人高馬大別人在外面用殺的沒辦法要用射的,我會說這些是因為我兒子無法無天、大逆不道,我太太就是太溺愛我兒子,是非不明,我說要讓我太太欲哭無淚的意思是如果我兒子出去做什麼事情,不是會讓她欲哭無淚嗎等語。 2 告訴人蘇菊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於114年12月29日21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住處,向告訴人蘇菊揚言要殺告訴人賴峻德,要讓告訴人蘇菊欲哭無淚等語事實。 ⑵證明告訴人蘇菊因被告上開行為而感到害怕之事實。 3 告訴人賴峻德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於114年12月19日、114年12月29日21時30分許分別有恐嚇行為,而被告於114年12月29日,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住處,揚言要拿刀殺告訴人賴峻德、拿槍射告訴人賴峻德,讓告訴人蘇菊欲哭無淚等語事實。 ⑵證明告訴人賴峻德因被告上開行為而感到害怕之事實。 4 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16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12月9日之114年度家護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板橋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1紙 證明被告於本案保護令核發後,提起抗告,足見被告於114年12月19日前業已知悉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之事實。 5 本署勘驗筆錄1份 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告訴人2人口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之事實。 告訴人賴峻德提出之錄影光碟2片、錄影譯文1份 員警製作之錄影譯文1份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被告既已知悉法院所核發之本案保護令內容,竟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用尖的」、「用射的」、「看你要死還是我要死」、「挖心把你插下去」、「欲哭無淚」之言語恫嚇告訴人2人,衡情應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此部分應屬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處。末請審酌被告明知其受有保護令之約束,卻仍無視而與告訴人2人接觸並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顯然視司法於無物;再者被告於偵查中仍表示:我會說這些是因為我兒子大逆不道、無法無天,我太太又太溺愛我兒子,我是在教訓小孩等語,且經本署勘驗告訴人賴峻德提出之影片檔案,被告曾於影片中提及「我去拘留所住,出來以後照樣這樣繼續做啦,試試看,幹你娘,要死大家一起死」等語,有本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罪、違反保護令罪嫌之虞,建請鈞院移審後仍繼續羈押被告,以保障告訴人之人身安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A2附表:

編號 時間 恐嚇言論 1 114年12月19日14時許 「看誰更勇阿…,你要是靠近我身邊試試看,看我會不會刺你,之前都用刀柄搥人,現在不一樣了啦,要用尖的啦,說我恐嚇他,好啊,看你多勇,真的沒辦法要叫人拿鐵仔,以前拿不到現在拿得到,用射的比較快,大家來死阿,試試看,真的讓你欲哭無淚…」 2 114年12月29日21時30分許 「看你要死還是我要死啦,現在錄音錄影就越賭爛」、「要刺你報警有用?看是你要死還是我要死,你媽媽做這款,幹,我出庭你就不用出庭喔?我出庭你也一樣要出庭啦」、「挖心把你插下去,在錄音錄影,幹你老媽,沒說沒氣說下去一把火」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