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明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裁判案由:毀損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