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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6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8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包添財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42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包添財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包添財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者外,餘均同於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03素不相識,僅因細故而發生糾紛,不思循理性方式處理,竟強拉告訴人下車並撞擊成傷,實為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犯罪後之態度尚可,惜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付損害,酌其教育程度「國小畢業」,罹患極重度身心障礙,另因傷害等案件經論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與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171頁),並有身心障礙證明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5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檢察官徐綱廷、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426號被 告 包添財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包添財於民國114年2月4日12時1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林口路與竹林路口,搭乘其不知情之胞姐包异堤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包添財懷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A03,口吐檳榔噴濺到包异堤之自用小客車,竟基於強制及傷害之犯意,先動手開啟A03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座車門,再以徒手拉扯A03而將其自該駕駛座中拉下車,以此強暴方式使A03行無義務開啟車門並下車之事,亦使A03撞擊地面受有頭部鈍傷、肩膀挫傷及第三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A0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包添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包添財坦承有於上開時 、地,將告訴人A03至上開車輛拉下車,惟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我就是將告訴人拉下車,但沒有動手打告訴人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3 證人包异堤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告訴人至上開車輛拉下車,使告訴人撞擊地面受傷等事實。 4 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1份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A02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庭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