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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6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69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楷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楷葳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號,且不得對被害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之行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楷葳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於民國115 年3 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為羈押處分。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本件被訴上揭等犯罪情節,且業經辯論終結,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號。又經審酌被告本案被訴犯罪情節,並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之行為,如有違背,得命再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16 條之2 第

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