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7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名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9
0、8239、11387、20190、22380、22381、22445、2244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59883、29021、37015、55446號,115年度偵字第488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8925號、115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253、25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蕭名言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蕭名言明知一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困難,預見無故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極易遭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幫助詐欺、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日期,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以不詳方式將之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無證據證明本案係3人以上參與犯罪,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該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以附表
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辦附表一所示平台之會員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以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購買或提供刷卡以儲值GASH數位點至該人所指示如附表二所示之之遊戲橘子會員帳號,致生財產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
㈡該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
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於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該人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或寄送提款卡(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致生財產損害於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人。
㈢該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先該人以0000000000門號註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星城ONLINE網路遊戲會員(暱稱為「熱鬧映瑤」),復以不詳方式取得林淑貞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資訊,於113年8月24日上午10時24分許盜用上開信用卡資訊用於付款購買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之遊戲點數之1,000元,致前開公司之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林淑貞本人授權消費,而將等值點數儲值至綁定0000000000門號之「熱鬧映瑤」遊戲帳號,以此方式造成林淑貞財產上損失,足生損害於林淑貞、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資訊管理之正確性。
㈣該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9月24日取得000
0000000門號後,以0000000000門號作為驗證,於113年9月24日假冒彭邵軒名義申請露天拍賣平台之帳號(帳號為Kitocirillo),以此方式表彰彭邵軒有以其取得之0000000000門號註冊露天拍賣平台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彭邵軒、露天拍賣平台管理會員資料之正確性。
㈤該人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非法利
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先以不詳方式非法蒐集取得陳俊諺之身分證字號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而於114年6月29日下午11時3分許,未經陳俊諺同意或授權,即輸入陳俊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於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同時檢附陳俊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註冊易利委帳號,並進行簡訊認證,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陳俊諺之個人資料並用以表彰陳俊諺有以其取得之0000000000門號註冊易利委帳號而行使之,復於114年7月8日至同年7月11日止,以該易利委帳號進行如附表四所示之報關作業,足生損害於陳俊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會員資料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對於快遞貨物進出口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附表二、三所示之人訴由附表二、三所示之分局報請、移送附表二、三所示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名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下列所引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
易字卷第121至131、135至158頁),且經證人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偵22381卷第13至16頁,偵22380卷第22至23頁,偵20190卷第5至7頁,偵4390卷第16至18頁,偵22447卷第7至10頁,偵11387卷第4至6頁,偵8239卷第10至13頁反面,偵22445卷第10至12、13頁正反面,偵29021卷第18至19頁,偵37015卷第16至19頁,偵55446卷第26至28頁反面,偵59883卷第5至7頁反面,偵4887卷第10頁正反面,花蓮地檢花蓮分局警卷第7至11頁,花蓮地檢鳳林分局警卷第17至21頁,桃園地檢偵51644卷第21至22頁,桃園地檢偵18925卷第33至35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證人資料查詢單(偵22381卷第12頁,偵22380卷第27頁,偵20190卷第14頁,偵4390卷第11、26頁,偵11387卷第10、28頁,偵8239卷第16、51頁,偵22445卷第45頁,偵29021卷第12頁反面,偵37015卷第7頁,偵55446卷第15頁,偵59883卷第24頁正反面,偵4887卷第22頁反面,花蓮地檢花蓮分局警卷第13頁,花蓮地檢鳳林分局警卷第27頁,桃園地檢偵51644卷第27頁,桃園地檢偵18925卷第27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0NTwFupjOHJfucO0之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22381卷第11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GrISH7CGvO4j之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22380卷第25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ghbzhonggo114之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20190卷第10至11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Yw0JGrvVFcf9weG4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4390卷第14、15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kVNVSIOwhbCnvJ9O、XxeDsmTnh0VCnWhq之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22447卷第27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alubTyMqlMKJIC7x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11387卷第8至9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kFJb84yss9XhwxHJ之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8239卷第17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bEny2GsEbM58UA7h、wsslsl08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22445卷第42、43頁反面至44頁)、Dcard帳號ID「gshusii」會員資料(偵29021卷第10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BkQpYkYelO4w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37015卷第17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Yw0JGrvVFcf9weG4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55446卷第16、17頁)、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wsslsl03、newwsl55、63mK9xJ74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59883卷第16至17頁)、點卡廠商查詢資料、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會員帳號:VQ9wq9hUlm94wIT3之驗證資訊及GASH數位點儲入資訊(偵4887卷第19至21頁)、露天拍賣會員帳號:Kitocirillo基本資料(花蓮地檢花蓮分局警卷第15至25頁)、賣貨便會員基本資料(花蓮地檢鳳林分局警卷第23頁)、告訴人徐定璿提出之電子發票證及GASH數位點購買條碼、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22381卷第20、21至23頁反面、25頁)、告訴人劉敬方提出之GASH數位點購買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22380卷第30、32至33頁)、告訴人謝佳軒提出之信用卡網路交易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20190卷第18、30至38頁)、告訴人林芊涵提出之GASH數位點購買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4390卷第20至23頁)、告訴人王福庭提出之GASH數位點購買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22447卷第11至14頁反面、15頁反面)、告訴人蔡長耘提出之GASH數位點購買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11387卷第13至16、18頁)、告訴人張雅晴提出之GASH數位點購買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8239卷第38、41至45頁反面)、告訴人楊清河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GASH數位點購買證明、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22445卷第17至39頁)、告訴人蔡依蓓提出遭詐騙之Dcard對話紀錄(偵29021卷第22至29頁)、告訴人莊唯郡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GASH數位點電子發票證明聯暨購買證明(偵55446卷第31、37至40頁反面)、告訴人曾正隆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113年11月8日22時34分至23時16分之交易明細(偵59883卷第12至13頁)、告訴人曾正隆提出之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偵59883卷第33、42至43、45至46頁)、被害人郭書婷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全家便利商店VDC彈性繳費金額證明聯(偵4887卷第11、14至17頁)、被害人鄒仁智提出之交貨便繳款證明、遭詐騙之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花蓮地檢鳳林分局警卷第53至69頁)、被害人林淑貞提出之電子信箱信件擷取圖片(桃園地檢偵51644卷第29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1日遠傳(發)字第11410115487號函(偵4390卷第31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7日遠傳(發)字第11410214827號函暨附件換號服務異動申請書(偵8239卷第54至57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410306197號函暨附件服務異動申請書(偵4390卷第58至62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遠傳(發)字第11410305507號函暨附件服務異動申請書(偵11387卷第32至36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6日遠傳(發)字第11410306207號函暨附件服務異動申請書(偵8239卷第58至80頁)、新加坡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6月17日競舞電競字第01140617003號函(偵4390卷第77頁)、花蓮縣政府114年2月7日府環查字第1140023638號函暨附件網站截圖等資料(花蓮地檢花蓮分局警卷第37至50頁)、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儲值流向資料(桃園地檢偵51644卷第23頁)、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星城ONLINE網路遊戲會員暱稱「熱鬧映瑤」之註冊資料(桃園地檢偵51644卷第25頁)、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5日關貿通字第1140085884號函暨附件註冊資料及IP位址(桃園地檢偵18925卷第29至30頁)、財政部關務署114年8月13日北普竹字第1141052459號函(桃園地檢偵18925卷第41至42頁)、財政部關務署114年8月1日北普竹字第1141050053號函(桃園地檢偵18925卷第43至44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至公訴人雖然聲請勘驗準備程序錄音(本院易字卷第156頁)
以證明被告是否自白,但是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本院訊問是否認罪時已明確表示「承認有檢察官所起訴及併辦及更正之犯罪事實」、「我承認不確定故意」、「我承認我有提供驗證碼出去」、「我承認本案幫助行為」等語(本院易字卷第129頁),且經檢察官起稱難認被告有自白等語,本院復再次詢問被告是否係就犯罪之主、客觀均認罪?被告亦稱「承認」、「有,我承認幫助不確定故意」等語(本院易字卷第130頁);復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於辯論時亦再次陳稱檢察官聽錯了,我承認犯罪的主觀、客觀,我承認我主觀上知道有風險仍將門號之驗證碼交出等語(本院易字卷第156頁),均顯見被告係出於自由意志就起訴及併辦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合乎法律規範。再者,公訴人及被告均未爭執筆錄記載的正確性,是公訴人一再忽略被告真意,惡意曲解被告之陳述,胡亂聲請證據,前揭聲請調查之證據,顯與待證事實欠缺任何關係,自無調查之必要性,予以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所犯法條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刑法第210條所謂之「私文書」,乃指私人製作,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事項之文書而言。經查,事實欄一、㈢係不詳之人假冒林淑貞之名義,盜刷林淑貞之信用卡以儲值點數至綁定被告提供門號之「熱鬧映瑤」遊戲帳號,該人以偽造林淑貞有授權消費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向特約商店行使而付款,使林淑貞形式成為該虛偽申請付款之製作人;事實欄一、㈣、㈤係不詳之人假冒彭邵軒、陳俊諺之名義,以被告提供之門號虛偽註冊露天拍賣平台、易利委之帳號,表彰彭邵軒、陳俊諺提出申請註冊露天平台、易利委帳號,使彭邵軒、陳俊諺形式成為虛偽申請資料之製作人,因而對林淑貞、彭邵軒、陳俊諺之權益或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自均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事實欄一、㈠係不詳之人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而取得遊戲點數,事實欄一、㈢係不詳之人盜刷林淑貞之信用卡而取得由林淑貞及該信用卡特約商店支付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均屬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為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自應該當詐欺得利罪。
⒊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接續犯
被告於113年4月間某日至114年6、7月間某日,接續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門號之行為,均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係以一提供門號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幫助詐欺得利、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㈣併辦
檢察官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883、29021、37015、55446號、115年度偵字第488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8925號、115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253、254號移送併辦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分別具接續犯事實上一罪之關係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㈤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詐欺、盜用個資橫行,竟仍率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以助長犯罪之猖獗,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有礙金融秩序,行為誠屬不當,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易字卷第161至176頁)、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易字卷第157頁),並考量本案被害人數眾多,及其等所受損害之情形;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或與其等和解、調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陳稱於本案並未取得犯罪所得(本院易字卷第129頁),卷內易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因本案獲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就其宣告沒收。
四、退併辦之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緝字第1991、1993、1
994、1995、1996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該案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為由,移送併案審理。上開併辦部分固係於115年8月24日函送本案併案審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24日新北檢永月115偵緝1991字第1159118936號函文所蓋本院收文戳章1枚附卷可佐,然本案業於115年8月7日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存卷可查,是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檢還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廖榮寬、邱郁淳移送併辦,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白凌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 門號 行動電話門號 申請日期/ 停用日期 遊戲橘子、Dcard、露天拍賣、賣便貨、星城ONLINE、易利委/會員帳號 案號 1 0000000000 113年4月7日/ 113年11月8日 遊戲橘子/ 0NTwFupjOHJfucO0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381號 2 0000000000 113年9月22日/ 113年9月22日 遊戲橘子/ GrISH7CGvO4j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380號 3 0000000000 113年10月6日/ 113年10月7日 遊戲橘子/ ghbzhonggo114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190號 4 0000000000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10日 遊戲橘子/ Yw0JGrvVFcf9weG4 遊戲橘子/ kVNVSIOwhbCnvJ9O、XxeDsmTnh0VCnWhq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9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447號 5 0000000000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0月10日 遊戲橘子/ alubTyMqlMKJIC7x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387號 6 0000000000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3日 遊戲橘子/ kFJb84yss9XhwxHJ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239號 7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2月2日/ 113年12月3日 遊戲橘子/ bEny2GsEbM58UA7h 遊戲橘子/ wsslsl08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445號 8 0000000000 113年10月2日/ 113年10月4日 Dcard/ gshusii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021號 9 0000000000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8日 遊戲橘子/ BkQpYkYelO4w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7015號 10 0000000000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6日 遊戲橘子/ k7AYGAE0AoS1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5446號 11 0000000000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8日 遊戲橘子/ wsslsl03 遊戲橘子 newwsl55 遊戲橘子 63mK9xJ74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9883號 12 0000000000 113年11月23日/ 113年11月24日 遊戲橘子/ VQ9wq9hUlm94wIT3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4887號 13 0000000000 114年1月10日/ 114年1月12日 賣貨便 花蓮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14年度偵字第2515號) 14 0000000000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露天拍賣/ Kitocirillo 花蓮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54號(114年度偵字第4464號) 15 0000000000 113年7月23日/ 自停(警政停話) 星城ONLINE/ 熱鬧映瑤 桃園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114年度偵字第51644號) 16 0000000000 114年6月24日/ 114年7月25日 易利委 桃園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8925號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術 GASH數位點購買時間 GASH數位點購買金額 GASH數位點儲入遊戲橘子會員帳號 GASH數位點儲入遊戲橘子會員帳號之日期 地方檢察署起訴及移送案號、報告及移送分局 1 告訴人徐定璿 113年10月7日15時24分許/假按摩 113年10月12日0時35分許 5,000元 0NTwFupjOHJfucO0 113年10月12日0時55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381號起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 2 告訴人劉敬方 113年9月22日14時或15時許/假按摩 113年9月22日 19時57分許 113年9月22日 19時57分許 113年9月22日 19時58分許 113年9月22日 19時59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GrISH7CGvO4j 113年9月22日 20時10分許 113年9月22日 20時10分許 113年9月22日 20時10分許 113年9月22日 20時10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380號起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 3 告訴人 謝佳軒 113年10月7日/假交友見面 113年10月8日 1時13分許 4萬元 ghbzhonggo114 113年10月8日 1時15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190號起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 4 告訴人林芊涵 113年10月9日/假貸款 113年10月10日 17時11分許 5,000元 Yw0JGrvVFcf9weG4 113年10月10日17時25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90號起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 5 告訴人王福庭 113年10月9日17時許/假交友見面 113年10月9日 23時33分許 113年10月9日 23時34分許 113年10月9日 23時35分許 113年10月9日 23時36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kVNVSIOwhbCnvJ9O 同上 同上 XxeDsmTnh0VCnWhq 113年10月9日 23時50分許 113年10月9日 23時50分許 113年10月9日 23時50分許 113年10月9日 23時50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447號起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 6 告訴人蔡長耘 113年10月10日/假按摩 113年10月10日 22時3分許 5,000元 alubTyMqlMKJIC7x 113年10月10日 22時5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387號起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 7 告訴人張雅晴 113年11月初/假交友見面 113年11月23日 17時8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kFJb84yss9XhwxHJ 113年11月23日 17時20分許 113年11月23日 17時20分許 113年11月23日 17時20分許 113年11月23日 17時20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239號起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 8 告訴人楊清和 113年11月25日/假投資 113年11月28日 13時59分許 113年11月28日 14分2分許 113年11月28日 13時59分許 113年12月3日 14時52分許 113年12月3日 14時52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bEny2GsEbM58UA7h 同上 同上 wsslsl08 同上 113年11月28日 14時5分許 113年11月28日 14時5分許 113年11月28日 14時5分許 113年12月3日 15時許 113年12月3日 15時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2445號起訴、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 9 告訴人邱楊豐益 113年9月22日16時26分許/假交友見面按摩 113年9月28日 15時59分許 113年9月28日 15時59分許 113年9月28日 16時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BkQpYkYelO4w 113年9月28日 16時5分許 113年9月28日 16時5分許 113年9月28日 16時5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7015號移送併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10 告訴人莊唯郡 113年10月6日14時許/假交友見面 113年10月6日 17時5分許 113年10月6日 17時5分許 113年10月6日 17時5分許 113年10月6日 17時5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k7AYGAE0AoS1 113年10月6日 17時15分許 113年10月6日 17時15分許 113年10月6日 17時15分許 113年10月6日 17時15分許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5446號移送併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 11 告訴人曾正隆 113年11月8日前某日/假交友 113年11月8日 22時34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39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1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2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4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7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54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5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59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2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4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6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8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9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0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2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3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4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6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wsslsl03 newwsl5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3mK9xJ74 同上 newwsl55 同上 63mK9xJ7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1月8日 22時3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0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1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3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46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5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2時57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00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02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03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05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07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08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0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1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2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3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4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6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7分許 113年11月8日 23時18分許 新北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59883號移送併辦、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 12 被害人郭書婷 113年11月24日21時許/假貸款 113年11月25日12時54分許 113年11月25日12時54分許 113年11月25日12時54分許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VQ9wq9hUlm94wIT3 113年11月25日13時許 113年11月25日13時許 113年11月25日13時許 新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4887號移送併辦、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冒用、盜刷時間/方式 金融機構匯款時間、寄出提款卡時間 盜刷金額、寄出物品 金融機構帳號 地方檢察署起訴及移送案號、報告及移送分局 1 告訴人蔡依蓓 113年10月5日14時10分許/假買家無法下單須進行認證 113年10月5日 16時3分許 113年10月5日 16時4分許 4萬9,987元 3萬3,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021號移送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 2 被害人鄒仁智 114年1月15日18時48分許/假中獎 114年1月15日 21時45分許 提款卡 - 花蓮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14年度偵字第2515號)移送併辦、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告訴 3 告訴人 彭邵軒 113年9月24日/冒用個資 - - - 114年度偵緝字第254號(114年度偵字第4464號)移送併辦、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告訴 4 被害人林淑貞 113年8月14日10時25分許/信用卡盜刷 - 1,000元 - 桃園地檢115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114年度偵字第51644號)移送併辦、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 5 告訴人陳俊諺 114年6月29日23時3分許/冒用個資 - - - 桃園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8925號移送併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附表四:
編號 報單號碼 主提單編號 分提單編號 報關日期 實到貨物 1 CX141A94222K 000-00000000 TZ000000000 114年7月11日 Apple Airpods Pro 第2代搭配無線充電盒仿冒品 (18 PCE) 2 CX141A9WY738 000-00000000 0000000000 114年7月15日 尹上赤河釀(6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