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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智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巧芸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11月12日16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7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林巧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5年度智訴字第6號審理,復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之意見,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5年11月5日宣判。茲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依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