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鄧慶華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115年度易字第3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7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之聲請狀所載。
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二、受判決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2項前段、第42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鄧慶華(下稱聲請人),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7月31日以115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其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再審標的判決),再審標的判決之正本分別於同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同年8月19日送達檢察官,嗣因當事人均未上訴,而於最後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同年9月8日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再審標的判決正本、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堪認聲請人於115年9月14日就已確定之再審標的判決聲請再審,固具適格之聲請權。
㈡惟查,觀聲請人在如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聲請狀上自
承:「本案現場新北市土城區員安路國有土地馬路人行道沒有人吹葉機證物四下無人清潔隊到他處作業撿到」、「警察栽贓無犯罪鄧慶華沒有犯法作工途中撿到」、「四下無人人行道壞吹葉機就是給馬路人撿」、「再審受害人鄧慶華作工途中機車路過人撿到陷井(本院按:應為『阱』之錯別字)警栽案同案巫(本院按:應為『誣』之錯別字)告案蔡孟延洪金蝦共同栽贓鄧慶華撿到他們釣耳(本院按:應為『餌』之錯別字)壞吹葉機當然無罪」、「本案現場新北市土城區員安路國有土地馬路人行道沒有人清潔隊放吹葉機證物地方四下無人就無人的當然被撿走」、「作工途中機車路過人鄧慶華撿到警栽案丟下四下無人人行道上就是陷井(本院按:應為『阱』之錯別字)壞吹葉機釣耳(本院按:應為『餌』之錯別字)」等語,形式上已足認聲請人上開自承之拾取清潔隊放置路旁之吹葉機之行為,與再審標的判決認定之事實相符,聲請人確該當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無待調查即足認聲請人無何遭誣告、遭檢警栽贓或檢警有違法失職足以影響原判決之情形,是聲請人以前詞主張係遭檢警栽贓、遭清潔隊員誣告,顯與再審事由不相適合。另聲請人不僅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佐證其遭誣告、遭檢警栽贓或檢警有違法失職之情事,且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亦未見任何有關聲請人遭誣告或與再審標的判決關聯之另案職務上犯罪等情,有卷附之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足見聲請人前開所指顯屬無稽,實難期待聲請人提出足以證明上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此外,聲請人其餘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之聲請狀上所執之詞,經核均與再審標的判決之實體事實及訴訟程序進行無何關聯,故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所定之程式,復無補正之可能,依上開說明,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依同法第433條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至聲請人雖請求調查如附件四之聲請狀所載之證據,惟其主張之上揭情形既已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自無調查之必要。
四、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審酌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自無贅為通知檢察官或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李雨綸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