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楊翊菲代 理 人 趙友貿律師
翁意茹律師被 告 曹嬉樺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
黃宜婷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479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7769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楊翊菲以被告曹嬉樺、黃宜婷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115年度偵字第1776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5年5月22日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4795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聲請,該處分書於115年5月29日送達,聲請人於115年6月5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節,有上開各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送達證書、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及刑事委任狀在卷可參,是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程序上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及刑事准許自訴補充理由狀所載。
三、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一、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四、經查:㈠本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曹嬉樺、黃宜婷固
不否認有於告訴人所揭時間,發布告訴人所指之貼文內容,惟觀諸被告2人發布之貼文內容,均未提及告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特定為告訴人本人之身分資料,一般網路使用者實無從藉由該文字內容推敲或連結告訴人之真實身分,自尚難率爾推定被告2人發布之上開貼文內容係針對告訴人所為,則告訴人「真實身分與真實生活」中之名譽應無受損可言,亦無遭社會評價貶損之可能,是被告2人有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行為,尚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主觀上認其名譽受損,遽認被告2人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告訴暨報告意旨所指犯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應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等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調閱該偵查全部卷宗核閱無訛。
㈡復經本院審酌上開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本院另就聲請意旨指摘之處,補充理由如下:聲請人之友人陳怡璇、陳寶光固分別於114年9月5日及同年月10日,傳送社群軟體Facebook上社團「靠北消防3.0」中之「×霖消防老闆娘(楊××)跟某已婚消防公司老闆不正當關係,2020年開始」貼文予聲請人,用以詢問或提醒聲請人,是陳怡璇、陳寶光係由「靠北消防3.0」社團中得知此貼文內容,則「靠北消防3.0」社團中之成員或可從上開文字內容推敲或連結聲請人之真實身分,然本件被告2人並非在「靠北消防3.0」社團中張貼聲請人所指之貼文內容,而係分別在個人Facebook或社群軟體Dcard匿名發布如附表所之內容,實難與在「靠北消防3.0」社團中張貼貼文之舉可相互比擬,被告2人所張貼貼文之受眾,顯與「靠北消防3.0」社團之成員不同,尚難遽認被告2人之貼文,已足以認定或辨別係指涉聲請人。
㈢聲請意旨所稱檢察官未調查之證據,事涉檢察官偵查方式之
裁量,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該部分證據調查與本件犯罪之成立無涉。其餘聲請意旨,均經檢察官綜合卷內事證,予以論斷說明如前,而無不合之處,聲請人猶執陳詞而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從而,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聲請人雖認被告曹嬉樺於114年9月5日後,仍於社群軟體發布
足以貶損聲請人名譽之文字,而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刑法加重誹謗罪,然不起訴處分書對此部分並未審究,且經駁回再議處分敘明非屬再議審核範圍,自不在本院審查本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黃俊雯法 官 辛珮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表編號 發布時間 發布內容 發布人 1 114年8月27日15時12分許 有這種渣男???真是開了老娘的眼界...寧願把公司股東營運的錢拿去給小三們,也不拿一毛錢給妻子與一雙兒女...聽說戶頭只剩三千元???怎不叫那14位小三們都拿錢出來救援?... 曹嬉樺 2 114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 對待一個結髮22年妻子 他婚內外遇不斷...他有錢給小三,沒錢給他太太跟小孩?... 曹嬉樺 3 114年8月31日14時36分許 幹嘛貼那外遇男出來嚇人...14個小三看久也是會膩,應該是「缺新人」遞補啦... 曹嬉樺 4 114年9月3日 13時05分許 拋棄妻子、搞了14位小三送錢送鑽石... 曹嬉樺 5 114年9月3日 13時07分許 老闆外遇秘書,現在離婚了,但我每天都覺得很罪惡... 黃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