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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宇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宇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宇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