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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林沛彤被 告 王俊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115年度易字第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淵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8號妨害秩序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105號提起公訴,繫屬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8號案件,嗣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款之事由,聲請裁定准予移轉至其他同級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然被告自始未因本案之犯罪事實經本院羈押,聲請人向本院(若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