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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明宗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宗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查受刑人陳明宗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893號卷第4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係傷害,如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係肇事逃逸,如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如附表一編號4及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係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如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2之犯行係侵占他人遺失之駕駛執照後使用,考量上開各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異同程度,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暨各次犯罪時間之密集情形,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一:受刑人陳明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肇事逃逸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8/24 109/6/12 112/6/12、 112/6/13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39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調偵緝字第4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2號 113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8號 判決日期 112/5/12 113/9/23 113/10/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2號 113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8號 確定日期 112/6/27 113/11/9 113/12/12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24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55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00號 編號1至4經臺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一:受刑人陳明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另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3/14~112/3/16 111/6/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86號等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67號 114年度簡字第4106號 判決日期 114/2/13 114/1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67號 114年度簡字第4106號 確定日期 114/2/13 115/1/20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87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97號 編號1至4經臺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二:受刑人陳明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侵占遺失物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12/3/14~112/3/16 111/6/11前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86號等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67號 114年度簡字第4106號 判決日期 114/2/13 114/1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67號 114年度簡字第4106號 確定日期 114/2/13 115/01/20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87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97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