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龔義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義德因侵占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龔義德因侵占等3罪(包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384號、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73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判決確定日期應為民國「114年9月1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4年8月1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