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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宇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宇因犯預備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6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判決等在卷可稽。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其所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審理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諭知罪刑之事實審法院而言。因之,如符合應定執行刑之案件,即應由該最後事實審法院相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之。至如另有應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違背法令無關(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9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如受刑人嗣經另案判決確定且與本件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日後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無相違,對於受刑人之權益亦無影響。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既符合應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亦依法向本院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分別酌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應依法裁定。至受刑人雖另犯他案在法院審理中,然僅屬檢察官是否得於他案罪刑確定後再聲請法院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是受刑人請求本院於其所有案件結束之後再定應執行刑乙節(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所附陳述書),為無理由。本件聲請合法,本院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預備殺人、竊盜、強制,其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性質之異同情形暨犯罪時間之間隔程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業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表一:受刑人陳冠宇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預備殺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07/22 114/08/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10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06號 114年度易字第2115號 判決日期 114/08/26 115/0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06號 114年度易字第2115號 確定日期 114/10/01 115/03/10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793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83號附表二:受刑人陳冠宇定應執行刑拘役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50日,1次 。拘役20日,3次。應執行拘役8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6/04/09、113/08/08、113/08/10 114/08/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78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 114年度易字第2115號 判決日期 114/08/27 115/01/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 114年度易字第2115號 確定日期 114/10/08 115/03/10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270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82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