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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73號115年度聲字第1574號115年度聲字第1575號115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 請 人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語恩聲 請 人 知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代 表 人即 被 告 林敬弘聲 請 人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建祥聲 請 人 豐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代 表 人即 被 告 林敬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敬弘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2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知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豐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知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豐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雖均聲請發還各聲請人所有之「發票」,惟均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致本院無從判斷各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為何。是依前揭規定,本案聲請程式顯有欠缺,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法命聲請人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知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豐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應詳列聲請發還扣押物之品項、數量、檢察官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倘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