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文韋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文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韋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4年5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定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5年6月20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竣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