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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健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健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健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722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0號、113年度聲字第39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