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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浿洳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浿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54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日5法矯署教字第11500172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