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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溫念祖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出監後住 址;現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溫念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原聲請誤載為2月16日,應予更正)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誨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溫念祖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甲刑期)。㈢違反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甲、乙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113年3月16日入監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1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5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所受刑之執行,有期徒刑已逾2分之1,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文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