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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煜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煜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煜荃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送監接續執行前開二案(聲請意旨誤載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部分,應予補充、更正),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於113年6月17日確定,緩刑期間113年6月17日至118年6月16日,嗣經本院以114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裁定撤銷緩刑,並於114年7月1日確定(下稱甲案);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13年12月26日確定(下稱乙案),其後於114年4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甲、乙兩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653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甲、乙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