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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偉誠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偉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偉誠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