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韋程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韋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韋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1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95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